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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示的法律效力
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招聘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對應聘人員的考察情況,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是指最終確定壹個對象,有關單位以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人員公布有關信息,聽取不同意見的時間段。在此期間,如有任何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向公示單位提出。公示期過後,單位會對對象做出最終決定。

1。候選人名單公示7天。

2。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擬聘用人員辦理審批手續。反映影響就業問題,找到證據的,不予錄用;如果壹時反映的問題難以核實,將暫緩聘用,待查明後再決定是否聘用。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接到錄用通知後20日內)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取消後,空缺職位將不會得到填補。

3。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參照中組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1年。試用期滿後考核合格者,按程序錄用並登記為公務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體檢和考察結束後,由招錄機關根據綜合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條件擇優確定擬聘用人選,並在考試專題網站上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職位、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聘用、試用期內放棄資格的,將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作為今後公務員錄用考察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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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務員錄用條例》第三十六條

招聘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對應聘人員的考察情況,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職位、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