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犯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玩忽職守罪中“徇私”壹詞的重點或落腳點在於“徇私”而非“欺詐”。正是因為司法實踐中徇私往往伴隨著欺詐,這壹術語才約定俗成。從司法實踐來看,所謂徇私包括徇私和利己兩種情形。前者包括服從親戚、朋友、同學、老鄉、上下級、敵人、競爭對手等個人關系和感情;後者包括第三人通常的小恩小惠、請客送禮、承諾將來給予利益(包括非物質利益)或行為人為保護其不當利益所做的努力。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