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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是原級再審申請還是上壹級再審申請?
小額訴訟案件的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6條:

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理由向原審小額訴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申請再審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不得對再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當事人以小額訴訟不宜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再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擴展數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予以修正、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5.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