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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收據不被法院支持?
法院不支持該收據的理由如下:

1.未及時提交回執,且不能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駁回;

2、收據無法查證屬實的,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另壹方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收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收據雙方基於意思表示真實並訂立收據;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3.收據不違反法律。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款已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

書寫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據的條件:

1,收據上註明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2.收集原因;

3.收款金額和貨幣;

4、付款期限等。;

5、意思表示真實合法;

6、符合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法院不予支持的收據包括未及時提交且不能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收據;收據無法核實,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方有足夠的證據推翻收據。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