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平對待,平等對待。尊重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消除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其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加強服務,改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農民工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統籌規劃、合理引導。把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和就地轉移結合起來。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都應該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鼓勵各地區從實際出發,探索保障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序流動的途徑。立足當下,著眼長遠。既要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依靠改革和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制度和體系。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並將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和信函等方式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就業和自主創業給予必要的支持和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