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而言,放火罪是指情節明顯、危害輕微,未危及公眾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和壹般放火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二者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及公眾安全,後者不危及公眾安全。理論上,界限並不難區分。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的放火案件時,對於某壹放火行為是壹般放火還是構成放火,有時意見不壹。以放火手段殺害(焚燒)特定個人的行為,即以殺人為目的使用危險方法,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論處。以危險方法殺人,即指向特定對象,沒有且不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比如放火燒單戶人家的房子,在某人的飯碗裏下毒。殺人後以危險方法毀屍滅跡的,應當數罪並罰。縱火犯通常旨在焚燒物品。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不應當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當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