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段主要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
(壹)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的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道、電力、電信等公共設施;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以上問題主要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由於施工單位不能也沒有資格提出申請,應按規定由爆破作業的承包商辦理手續。爆破必須由專業的有資質的隊伍進行,還需要施工單位做好相關的配套審批,如交通封閉、拆除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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