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請問死刑和死刑立即執行有什麽區別?什麽情況下是立即執行?
請問死刑和死刑立即執行有什麽區別?什麽情況下是立即執行?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法。有人宣布緩期兩年執行,有人立即執行。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兩年不緩期執行的,應當立即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擴展數據:

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1.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罪犯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了。

上述兩個案件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裁定執行死刑;因上述第三種原因中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