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地產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遲延付款、遲延付款、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房地產糾紛的具體訴訟時效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是房地產糾紛的壹般訴訟時效: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不動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65,438+036條第三項“拖延、拒絕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房地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是最長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也應當在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綜上所述,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訴訟時效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