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四條非幕墻建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居住建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高度為1且大於或等於100m的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對於高度大於或等於60m且小於100m的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大於等於24m小於60m的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當采用B2保溫材料時,應每隔兩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4.對於高度小於24m的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應每隔三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2)其他民用建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高度為1、50m及以上的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於等於24m小於50m的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保溫材料時,應每兩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對於高度小於24m的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其中,當采用B2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作為保護層。保護層應完全覆蓋隔熱材料。第壹層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6mm,其他層不應小於3mm。
(4)對於有外保溫系統的建築,主要墻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屋面與外墻交接處和屋面洞口周圍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於500mm的水平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