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也需要對員工的傷害承擔壹定的責任,因為用人單位有保障員工安全的義務,所以可能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認定工傷的條件:
1,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員工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
3.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的;
4.員工患有職業病;
5.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
6.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認定工傷並不意味著工傷職工可以上交相關材料。工傷認定應首先確定員工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然後確定工傷等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