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發送給指定的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自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的,自收到通知30日後生效;提起訴訟時,自法院判決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