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是約定俗成的,因此在翻譯時應盡可能使用日語的相應合同條款,以體現合同文本的規範性,禁止創造和復制。
日語中的漢字詞很多,同形異義詞也很多,但往往是不同意思的同形異義詞。在翻譯中,準確把握這些詞的含義和用法尤為必要。
例如,在日語中,使用“establishment”壹詞代替“establishment”。前者是指“滿足必要條件並獲得相關當事人的認可”,如合同成立和成立理由。
“授權書”不能翻譯成“委托書”,日語對應的是“委托書”。“爭議”不能翻譯為“爭議糾正”,而應翻譯為“爭議”,有時翻譯為“懷疑”。
此外,在合同中,合同的“修改”壹般不是“修正”,而是“修改”,具有客觀色彩。再比如,如果把“辦理手續”逐字翻譯成“用手拿”,不僅不符合日本人的習慣,而且意思也不明確。因此,準確的措辭是準確表達的前提。
擴展數據:
翻譯合同時,我們必須在透徹理解的基礎上按照日本合同的思維習慣進行翻譯,而不能用日常語言進行翻譯。
看看下面兩個翻譯:
例1: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協商解決。
翻譯1:本合同基於平等互利的精神。
翻譯2:本合同定義了平等和互惠的精神。
翻譯1完全按照字面意思翻譯。譯者沒有參考相關資料,只是通過日常詞匯和語法進行翻譯,因此它不像日本合同文本。
“未完成事項”是合同中的常用句,不能理解為“無休止的理由”。正確的理解是“本合同未盡事宜”。在日語中,有壹個完全對應的說法,即“本合同規定的事項”。日語中的“原因”壹詞表示某事的原因,顯然使用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