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保留原證據或者提供原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鑒定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如果是借條,法院必須接受原件。如果是醫療發票,妳通過訴訟提交原件,對方按照原件賠付,那麽如果妳想從法院拿回原件並向保險公司報案,法院是不會給的,因為壹張票不能用兩次,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拿回原件。為了避免重復立案,壹般法院不會返還原始證據。但當事人要求的壹些特殊證據,如產權證、殘疾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與當事人密切相關,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據必須返還當事人。對於當事人要求返還的證據,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註明原件被收回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壹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壹審法院將把包括證據在內的所有案卷放在壹個卷宗中提交給上級法院,當事人無需重新收集或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