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拒絕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意味著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履行提醒。
(3)重大債務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債權人催告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債權人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權;合同履行期屆滿,合同主債務未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享有解除權,無需催告。
(4)因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有多種形式,包括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履行地點與合同不符。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這是壹般規則。當上述情形均未發生,且法律規定應當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時,合同解除。這實際上為法律的未來發展留下了足夠的空間,也防止了法律的漏洞。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