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減刑、假釋規定》第十壹條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再犯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判決中財產判決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應當數罪並罰。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減刑三年以上,壹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後減刑時,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減刑幅度,有期徒刑壹次不超過壹年,減刑間隔期為兩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