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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門負責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管轄。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非法出版物是指出版單位出版的未經國家批準、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未經批準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出版物。

法律分析

非法出版物由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如果涉嫌傳播淫穢物品,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出版單位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印刷的出版物,只要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都是非法出版物。其種類有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此外,所有含有反動和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無論出版和印刷單位是否是經批準的合法單位,都是非法出版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有非法出版物都應予以沒收和銷毀;處以印刷、發行非法出版物價格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委托、印刷、銷售非法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惡劣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而不牟利,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凈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