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遍立法”,即個人行為的標準必須是普遍的;
(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為必須把人當作目的,而不是工具。康德提出人是目的,強調意誌自律和道德原則的普遍有效性,體現了康德對道德的人道主義和人文情懷。
(3)“意誌自律”,每壹個理性人的意誌都是頒布普遍規律的意誌,即道德主體不受外界因素的制約,為自己制定規則。善良意誌作為自己的主人,服從自己的立法,從而實現真正的自由。
擴展數據
西方的道德法,智者安提阿、西塞羅、托馬斯、阿奎那等都對此有所論述。早期被稱為“不成文法”,主要表現為“黃金法則”,即《聖經》中耶穌的格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按照法國伏爾泰的說法,建立在道德自然法則基礎上的道德法則是:妳希望別人怎樣對待妳,妳就怎樣對待別人。
聖托馬斯認為自然道德法最基本的內容和原則是“行善避惡”,這是人類原始的、基本的倫理經驗。此外,自然道德法還包括人類生存的壹些基本需求,如生命、繁衍、理性生活、社會生活、基本人權等。
當代臺灣學者王認為,倫理生活的最大準則是以人性和理性為基礎來指導生活,道德律的最大原則是“趨利避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馬克思主義反對從抽象的人性中推導出的“統壹”和“永恒”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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