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幹預和調控社會經濟的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規而應依法強制承擔的消極的、單向的、因果關系的經濟義務。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規所認定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責任目的的整體社會利益。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是經濟法在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責任體系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是經濟法責任的首要目的,也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點的歸責原則。與民法和行政法側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不同,它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征。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體現。
3.政府責任的突出。政府作為調節的主體,是與調節受體相對的經濟法律關系的壹方。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在政府主體履行調控或調節職能時,關註個體、群體和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凸顯了政府的責任。
4.經濟法的責任顯然是不對等和不平衡的。經濟法責任基於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責任,改變了原有法律責任中的權利義務對等、責任義務對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關系。
5.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應以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