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中提到,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公告和政府網站上以公告形式發布征收提醒,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止,因下列行為增加房屋征收補償費的,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壹)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房屋;
2 .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
(三)已依法取得建築批準文件但尚未竣工的房屋繼續建設的;
(四)新簽訂的租賃期限截止時間為催收單發出之日後0年;
(五)除結婚、生育、回國、復員軍人、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外,戶口必須遷入和遷入其他戶的;
(六)以被征收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和變更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提醒公告發布後1年內房屋征收決定尚未生效,區政府認為下壹年度仍需實施房屋征收的,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再次發布征收提醒。
此外,《通知》還強調,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認為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房屋征收啟動條件,確需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當報請區政府決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被收回,無需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按照本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經催告後仍未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履行義務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最終請求區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