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和關愛幫扶的原則,采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和幫扶服務並重的工作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強制隔離戒毒壹年後,經診斷評估,為具備良好戒毒條件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最長可延長至壹年。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和關愛救助的原則,對戒毒人員進行教育和救助。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依法對公安機關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戒毒人員,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具體實施方案送至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實施強制隔離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