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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刑、杖、徒、流放、死)制度最早是什麽時候規定的?
“五刑”作為壹項封建法定刑罰制度,前後有所變化,最終定型於唐代:

1.北魏法律最初形成於北朝,是“死、流、徒、杖、鞭”。

2.到了隋朝時期,“死、流放、徒、杖、答”五刑制度正式確立。

3.在唐代,這種刑罰制度被定義為“巴掌、棍子、學徒、流放和死亡”並稱為“五刑”。

具體來說:

鞭打。這種懲罰是五種懲罰中最輕的。唐朝的法律規定,鞭刑器具中使用的刺對其長度和厚度有法律規範,可以用來毆打人的腿和臀部,適用於懲罰輕罪。可以分為五個等級:10到50,每個等級增加10。

杖刑處罰很輕。唐朝的法律規定,杖刑要用手杖來處罰。這種杖也是有法律規範的,用來打人的腿、背、屁股。它也分為五個等級,從60到100,每個等級增加10。

徒刑它是壹種剝奪囚犯人身自由並強迫他們在壹定時間內從事艱苦勞動以顯示“奴役和屈辱”的刑罰根據唐朝的法律,徒刑分為五個等級,時間從六個月到三年不等,每個等級都加上六個月的流放。它是將囚犯運送到指定的偏遠地區並強迫他們進行艱苦勞動的懲罰,僅次於死刑。

流放刑罰根據分布地點的不同分為三個等級:兩千裏;2500裏;三千裏。他們都服了壹年苦役。

死刑。在隋和唐定,死刑是斬首和扭曲。五代和宋朝基本上模仿隋法,但五代後有壹年。到了遼代,淩遲被正式定為刑名,死刑定義為淩遲、斬首、絞殺。元代也是如此。明清時期的法定死刑雖然只有斬首和絞殺,但也有法外之刑,比如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