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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可抵扣的進項稅?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為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的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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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納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