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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抵債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55號):3。商業企業以易貨、以貨抵債、以貨投資方式進行交易的,收款單位可以以易貨、以貨抵債、以貨投資書面合同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費普通發票為依據確定進項稅額並申報。

因此,債務人應銷售抵債貨物並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債權人根據債務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稅務征收機關核定扣除。

增值稅是以貨物(含應稅服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流轉稅。從計稅原則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征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無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所實現的增值征收的壹種稅。增值稅已成為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壹,占我國所有稅種的60%以上,是第壹大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稅收的50%來自中央政府,50%來自地方政府。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征收,稅收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結構簡並,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明確11%稅率適用的貨物範圍和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