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處罰如下: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危險品運輸有哪些註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不同性質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輕拿輕放,不拖拉、不稱重、不摩擦,不損壞包裝容器,註意標準方的安全;
2、危險品裝卸錢物時,要對船(車)裝卸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潔,不得留有殘留物,裝卸工具為有毒物品時,必須在卸貨後清洗幹凈;
3.托運危險化學品,必須出示相關證件,並到指定的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貨物必須與托運單上的品名相符,托運列入國家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應附有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技術鑒定證書;
4、裝運爆炸品、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易燃氣體等物品時,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電瓶車、自卸車、鏟車、叉車、指揮交通工具運輸爆炸物品;
5.鐵通包裝的氧化劑、爆炸品和壹類易燃液體運輸時,在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鐵地板貨車和汽車拖運;在高溫地區,運輸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時,應采取防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