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消費行為涉嫌強迫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制消費又稱強制交易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行為。強迫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
1.限制用戶和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排除其他同類產品;
2.限制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經營者;
3.強迫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
4.強迫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測商品質量和性能為借口,阻止用戶和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
6.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切斷相關商品供應,或者多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