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壹般是指可以作為判例來裁決案件的法院判決,與成文法相比,判例法通常是普通法體系中重要的法律淵源。根據判例法制度,某壹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先例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按照先例所設定的規則來處理。這就是所謂的“遵循先例”原則。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是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來源不是專門的立法機關,而是法官審理案件的結果。它不是由立法者創造的,而是由司法機關創造的。因此,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美國是實行判例法最典型的國家。美國法院對判例的態度非常靈活,即如果判例適合當前案件,就遵循判例;如果先例不適合當前案件,那麽法院可以拒絕適用先例,或者建立壹個新的法律原則來推翻原來的先例。那麽美國判例法的約束力是什麽呢?可以概括為兩句話:在同壹個法律體系中,下級服從上級,如果涉及到另壹個體系的問題,要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