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持股的股東需要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但具體的責任範圍取決於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公司章程。
壹般情況下,如果公司虧損,股東需要根據其持股比例承擔相應的虧損責任。如果公司資不抵債,股東也可能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需要承擔虧損責任,或者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沒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那麽股東可以不需要承擔公司的虧損責任。
綜上所述,持有股份的股東需要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但具體的責任範圍取決於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