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規定主要涉及彩禮的給付、收受、返還及相關法律責任。首先,彩禮的給付應遵循自願、適度、合理的原則,不能通過婚姻獲得任何財產。這就意味著,彩禮的支付要雙方自願,數額要合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其次,彩禮的收受者也有責任通過婚姻索要超出合理範圍的財物。此外,新規還明確了返還彩禮的情形和條件。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些新規定旨在預防因彩禮問題引發的糾紛和矛盾,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要理性對待婚姻,避免盲目追求物質利益,註重婚姻關系的真實性和穩定性。
總而言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彩禮有了新規定,明確了給付、收受、返還及相關法律責任,旨在規範彩禮行為,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5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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