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滿足合理的物質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壹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壹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責任。
第壹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壹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並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
第壹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有能力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