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其中包括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目標和階段性工作計劃。
2.分析研判影響社會穩定的新問題、新動向,為黨委、分局決策提供依據。
3.組織開展“社會治安聯防聯控、矛盾糾紛預防調處、突出問題聯合治理、重點工作聯勤、基層安全聯創、重點人員聯合服務管理”,形成常態長效機制。
4.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處理群眾訴求事項,組織有關部門按程序處理,監督結案。
5.組織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預防青少年犯罪,幫助和教育刑滿釋放人員,改善學校和周邊地區的治安狀況,築牢國家安全的人民防線,打擊毒品和邪教。
6.組織開展法制、綜治、平安建設等宣傳活動,做好基層綜治幹部和群防群治隊伍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7.組織指導轄區內社區、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
8.監督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對成員單位和農場、社區綜治工作進行考核、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