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觀因素。客觀上講,行為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其他影響證券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的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3.主觀因素。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4.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即知道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交易包括哪些行為?
內幕交易包括以下行為:
1.內幕人士買賣公司持有的證券;
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賣其持有的公司證券;
3.內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
4.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知道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的, 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和內幕知情人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