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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首飾如何合法處理
個性首飾屬於壹方特殊生活用品的範圍,因此離婚時應作為丈夫或妻子的財產處理。由於“壹方獨家生活用品”側重於“獨家”而非“生活用品”,黃金首飾的專屬性明顯,因此屬於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不壹定分割。這是對個人財產的尊重。

壹、夫妻* * *共有財產的分割,壹般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

3.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夫妻之間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辦理。如果協議規避法律或無效,則應與財產同等對待。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

二、夫妻* * *擁有* *財產的範圍如下: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有夫或妻壹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 *為維持與* * *之間的關系,約定不分割*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量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事由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百零四* * *條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 * *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分割不會損害其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