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