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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擾民費的賠償範圍和標準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1,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時,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未控制音量或者限制工作時間,從室內發出的環境噪聲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擴展數據:

建築噪音和交通噪音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場所指揮作業使用高音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民用航空器除起飛、降落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飛越城市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和避免航空器運行產生的噪聲影響。民航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環境噪聲汙染。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