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
2.故意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3.銷售或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5.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假冒專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該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第六十三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獲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