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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新泰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可以探視嗎?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在宣判前,壹般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

2.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該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會見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案件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二、《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押期間,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