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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上偽造簽名的後果
偽造票據簽名的後果:1。偽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根據《票據法》第103條、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偽造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偽造者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應向善意持有人賠償。2.偽造者對偽造者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票據責任。3.票據上的真實簽名人對票據的意思表示負責,並有權要求偽造者賠償。票據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票據上的偽造簽名不影響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4.善意持票人有權向偽造者索賠,有權向真實簽名人追償。5.付款人依法不承擔支付匯票的責任;因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承擔損失。票據法第102條有下列票據詐騙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偽造、變造票據的;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圖案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六)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七)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第103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