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經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受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的,適用債權債務轉讓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