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打架屬於故意傷害,通常是故意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如果情節輕微,只會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客觀方面有兩層含義:壹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損害他人的健康,包括對個人組織的損害和對身體器官正常功能的損害;損害程度可分為三級:輕傷、重傷和死亡。實踐中,對傷害結果的認定應結合受傷時的傷情和治療後的結果綜合考慮,同時還應考慮受傷部位與受害人職業的關系。就本罪的主體而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已滿14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對於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具有決定性意義。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