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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和標的物
法律解析:標的物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商業銷售合同中的特定術語,標的物是指銷售合同中所指的對象或商品。題材和題材不是永遠存在的。合同必須有標的物,但不壹定是標的物。在提供服務的合同中,標的物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標的物。標的物是指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所有合同的必備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合同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標的物轉讓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其他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