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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組織作弊罪的嚴重性
法律分析

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1、在高校組織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作弊的;2.導致備用試題延期、取消或激活的行為;3.考試期間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相關行為;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考生作弊的;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等等。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具體來說,組織作弊將構成犯罪。數量多、範圍廣、影響嚴重、後果嚴重的,可能被法官認定為情節嚴重。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