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城市化的發展,因建築物的翻新和加高而引起的交通、通風、照明、自來水和排水等鄰裏矛盾逐漸突出。如何處理相鄰糾紛,直接關系到維護和諧穩定的大局。權利的行使對相鄰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當互諒互讓,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相鄰當事人有權通過土地或者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擋;相鄰方因施工、鋪路等需要臨時占用對方土地的,對方應當提供方便,但施工方應當合理使用並在完工後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天然活水,相鄰各方均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方必須通過對方土地排水的,對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並賠償對方損失。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居房屋等不動產保持壹定距離,不得影響鄰居房屋地基,不得將屋檐水或自來水灑入鄰居土地或房屋,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通風、采光、牢固和正常使用的,對方有權責令其截根、截枝或者砍伐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可見,鄰居可以及時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不能隨意建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設施。平時,每個人都應該本著善良和誠實的精神考慮他人,並避免這種侵權行為,否則他們將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 *建設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