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發生後,消防部門通常會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目前消防部門的證明書寫格式統壹,對火災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對火災直接原因的認定和傾向性意見,給法院查明事實帶來困難。如果壹份證明載明火災原因為“排除電氣故障、殘余火種和外來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性,且未發現縱火引起火災的證據,則原告認為火災是由被告管理不善引起的,而被告則認為火災是由原告貨物自燃引起的”。
2.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部門缺位。
與直接認定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同,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主要描述了起火部位、受損材料、人員傷亡等情況。,但未明確認定事故責任主體,也未劃分事故責任比例。因此,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院需要花費較長時間調查和確定火災事故的責任和比例。
3.火災事故認定程序難以啟動。
實踐中,雙方通常會就起火原因和火災損失數額產生爭議,並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但由於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和獨立的鑒定機構,往往難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導致當事人難以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