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作出報廢處理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審核並通過事故汽車報廢索賠標準,交通事故處理法律知識,事故法律分析
《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第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 (壹)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二)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三)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