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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只有工具價值。
回答: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具體分析如下

正當程序既有工具價值,也有內在的獨立價值。工具價值通常指其在實現良好結果方面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如形成表達公眾意見的立法、合理的行政決定或公正的司法決定。正當法律程序內在的獨立價值是指其不訴諸結果而被結果證明的獨立存在的本體論價值。正當價值程序在實現良好結果方面具有工具價值(指其內在價值(本體論價值)。其價值主要包括

(1)正當法律程序是權利平等的前提。它是體現權利、機會和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礎。

(2)正當法律程序是權力制約的機制。它以其獨特的功能補充了實體規則在控制權力方面的不足,追求權力與權利的平衡、效率與自由的協調、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結合。

(3)正當法律程序是糾紛解決效率的保障。

(4)正當法律程序是實現權利的手段。

(1)法定程序是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法定途徑或必要條件。

(2)法律程序通過限制和控制權力來保護人權。

③法律程序是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

(5)正當法律程序是法律權威的保證。通過正當法律程序使人們認識到法律的正義和尊嚴。

(6)正當法律程序促進公民行為的理性化,引導公民規範有序地參與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法律生活,保障公民參與的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因此,正當程序不僅僅是工具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