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體系結構看,市場管理法由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要素市場管理法、商法、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組成。為了規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推進法治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壹)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公司;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④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六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統壹的市場主體登記數據和系統建設規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的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程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實行當場辦結、壹次性辦結、限時辦結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遠程辦理,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的便利性。
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