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六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地址,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和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