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