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他人名下的股份屬於名義股東和名義股東。股份分兩種,壹種是被借到的股東,壹種是同意掛名的股東。二者都存在壹定的法律責任風險,具體風險如下:
1.被借用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表明登記股東只是由他人掛名,並且沒有參與公司治理、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那麽法律將不會保護他作為“股東”的權利。
2.名義協議的法律責任風險:由於名義協議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實務中因名義協議產生的糾紛往往涉及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股權轉讓後未登記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來認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書面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